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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林柏送与李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送,李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吉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林柏送,男,汉族,1950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湘西州经济开发区湾溪社区*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来富,男,汉族,50岁,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湘西州经济开发区湾溪社区*组。原告林柏送诉被告李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来富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10日,被告李来富以生产需要为名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月息按0.03%计算,半年结息一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过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来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的事实。被告李来富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被告李来富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林柏送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每月利息按0.03%计算半年结一次息,应付23400元,共计全年46800元。借条上另注明如不付清,拿本人(被告)房子抵押。2009年3月后,被告李来富离家至今无音讯。原告无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利率,该约定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院支持原告诉请利息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来富偿还原告林柏送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09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林柏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来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智审 判 员  刘巧艳人民陪审员  杨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