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英明与被执行人刘亮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明,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明,男,汉族,1956年12月22日出生,住正宁县城。被执行人刘亮亮,男,汉族,1995年10月3日出生,住正宁县城。申请人刘英明与被执行人刘亮亮健康权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庆民终字第12号判决生效后,刘亮亮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英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亮亮发出执行通知。经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刘亮亮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刘亮亮之父刘忠平于2015年2月9日代替刘亮亮将案件执行完毕,执结标的4929.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