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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巫慧斌与范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慧斌,范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巫慧斌,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建宁县。委托代理人揭杰旺,建宁县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文辉,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慧斌与被告范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慧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0元,由原告巫慧斌负担。审判员  姚以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建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