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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荣权与郭道根、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权,郭道根,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黄荣权。委托代理人戴志勇。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郭道根。被告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森寿。委托代理人庄瑞平、杨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权与被告郭道根、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小燕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人民陪审员  徐建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振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