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于泳君与蒋泽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泳君,蒋泽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96号原告:于泳君,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李继兵,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蒋泽蕾,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泳君诉被告蒋泽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泳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泳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泳君撤回对被告蒋泽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泳君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