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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孟令君罚金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浑江区人民法院,孟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孟令君,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执行申请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孟令君罚金纠纷一案,申请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孟令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浑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第178号罚金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