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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骤威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玉环县瑞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骤威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玉环县瑞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44号原告:佛山市骤威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科明。委托代理人:苏为松。被告:玉环县瑞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斌。被告: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骤威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瑞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骤威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