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少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葛彦文与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葛某,刘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少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锡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袁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法定代理人葛文俊。法定代理人陈丽清。原审被告刘勋,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福缘雅居2号。负责人姜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某、原审被告刘勋、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少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孝云审判员 汪杏芬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