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沈建龙与王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龙,王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75号原告沈建龙。被告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龙诉被王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建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建龙已预交),由原告沈建龙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