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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沈建龙与王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龙,王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75号原告沈建龙。被告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龙诉被王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建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建龙已预交),由原告沈建龙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