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潘秀琴、蔡松林与蔡松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秀琴,蔡松林,李银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30号原告潘秀琴。被告蔡松林。第三人李银连。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潘秀琴与被告蔡松林、第三人李银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秀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第三人李银连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丁宅路x巷房屋(产权证号:00xxxx31号、00xxxx28号)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秀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第三人李银连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丁宅路x巷房屋(产权证号:00xxxx31号、00xxxx28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