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曲周县保持洁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周县保持洁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河南疃韩韩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张贵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北区建设街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新。关于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曲周县保持洁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调确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曲周县保持洁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4)邯县调确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权属下的位于××××××××交叉口东北角,权属证号为××××××××号,使用权面积为33333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之上的所有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等);李建新自愿以其名下两辆汽车,第一辆汽车,所有人李建新,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速腾牌××××,车牌号码冀××××××,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第二辆汽车,所有人李建新,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丰田牌××××,车牌号码冀××××××,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做抵押担保财产。二、被执行人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李建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