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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汤守烽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守烽,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汤守烽,居民。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钟勇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守烽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守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守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守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汤守烽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