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彭佳志、柳玉英、包头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克功、芦竹英、陈克敬、孙艳芳及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彭佳志,柳玉英,包头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克功,芦竹英,陈克敬,孙艳芳,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65-2号原告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黄河厂家属院54栋4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8699815-3。法定代表人赖祥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宗英,女,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姜欣伟,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彭佳志,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泽县沙河镇。被告柳玉英,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泽县沙河镇。被告包头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炽盛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48413-2。法定代表人陈克功,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克功,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芦竹英,女,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陈克敬,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孙艳芳,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法定代表人王翀,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佳志、柳玉英、包头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克功、芦竹英、陈克敬、孙艳芳及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元由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鹏代理审判员 刘卫斌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