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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某,绰号“眯子”,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毒,于2013年5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在益阳市资阳区肥仔修脚行洗脚休息,因该店老板被害人钟某某准备打烊关门将其叫醒,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代某某用店内的圆木墩将被害人钟某某的手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代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钟某某经济损失23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钟某兵、方某、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公(资)鉴(法)字(2014)3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被告人代某某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限被告人代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志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