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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9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冉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589号原告冉某,男,汉族。被告易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许大惠人民陪审员  冉纯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