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9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冉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589号原告冉某,男,汉族。被告易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许大惠人民陪审员 冉纯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