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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段维丽诉被告苏晓声、梁振强、刘毅、德力格尔、张向兵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维丽,刘毅,德力格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0号原告段维丽,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毅,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中学职工。被告德力格尔,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维丽诉被告苏晓声、梁振强、刘毅、德力格尔、张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毅、德力格尔工资。原告以苏勇名下的蒙KGU8**号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刘毅工资;依法冻结德力格尔工资;依法查封苏勇名下的蒙KGU8**号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