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玉富与汪军、马丽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赵玉富,个体。被告汪军,个体。被告马丽影,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富与被告汪军、马丽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赵玉富负担。审判员 曾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慈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