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得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蒙得利经贸有限公司,柴军,柴建军,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1858-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得利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瑞波,经理。被执行人柴军,无职业。被执行人柴建军,个体。被执行人王秀梅,个体,系柴建军妻子。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得利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柴军、柴建军、王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3)临法执字第1858号民事裁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柴建军在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大厦分理处(账号:8511301210000000647368)的存款80000元及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国泰分理处(账号:8504801210000000196775)的存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柴建军在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大厦分理处(账号:8511301210000000647368)的存款8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柴建军在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国泰分理处(账号:8504801210000000196775)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曲佑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