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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潜山县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安徽担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306062-3。被执行人: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2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9038-7。被执行人:潜山县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8886-4。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潜山县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潜山县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潜山县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