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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国灯与卢德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灯,卢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郑国灯,居民。被执行人卢德刚,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行查封被执行人卢德刚所有的位于沭河北街与沂蒙路交汇六合御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的财产一宗,包括:红木家具沙发一套(三人组一件,单人组两件),红木茶机两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