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詹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245号原告詹某,曾用名詹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龙拱滩村。被告肖某某,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龙拱滩村。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詹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詹某以双方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詹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迅代理审判员 吴丽亚人民陪审员 张宇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