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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希朋、杨春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希朋,杨春丽,弭希忠,王玉珍,刘永杰,李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176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陵县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王希朋。被告杨春丽。被告弭希忠。被告王玉珍。被告刘永杰。被告李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希朋、杨春丽、弥希忠、王玉珍、刘永杰、李秋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六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希朋、杨春丽、弥希忠、王玉珍、刘永杰、李秋艳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