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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宜城市新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城市新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24号申请人宜城市新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宋玉四路。申请人宜城市新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xx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2014年8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7日,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襄阳泽润运输有限公司,持票人宜城市新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襄阳襄城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城市新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人开户行:建行宜城营业部;账号42×××80)。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文英审 判 员  宋 琪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