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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临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殷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殷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被告殷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殷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志强审 判 员  王德周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牛国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