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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成都金桥通商贸有限公司、粟某某与成都市金牛区蓝灵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桥通商贸有限公司,粟某某,成都市金牛区蓝灵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成都金桥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代表人:陈道培。原告粟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荣县。被告成都市金牛区蓝灵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裴松。本院收到原告成都金桥通商贸有限公司、粟某某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蓝灵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金桥通商贸有限公司、粟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金桥通商贸有限公司、粟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