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祁来丁、刘玉英与李甫堂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62号原告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小芳,女。委托代理人李保儿,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原告祁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原列被告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受理。2012年4月17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西和县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为由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礼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祁某某诉讼请求,原告祁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5月16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陇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以本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遂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刘某某(原告祁某某同父异母姐姐)为原告,且查明被告李某某父亲李某甲已于2012年4月15日死亡,本院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礼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仍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2014年12月8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4)陇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以本院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又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再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了本案。本院经重审认为,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房屋中有五间房屋已确权在被告李爱英父亲李甫堂的名下,该房产所有证书的合法性,应由行政诉讼审查确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秦 泰审判员 孟祥云审判员 南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