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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1531号原告张某,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郭玉棉、栾莎莎,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单海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周秀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邸 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