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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沈荣林诉黄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林,黄静,刘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3号原告沈荣林,*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汪红,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霞,*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林与被告黄静、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荣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静、刘桂霞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权利人上海联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位于**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荣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黄静、刘桂霞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查封权利人上海联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位于**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夏海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韫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