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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文涛、舒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20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涛,无职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舒某(绰号“长子”),无职业。2014年2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涛、舒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均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4年9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于同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建议本院恢复审理;公诉机关还于2014年11月2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于2014年1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建议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4日16时许,陈京武(另案处理)以教训马某赌博作弊为由,邀约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及“吴波”(另案处理),共同窜至本区流芳老街油坊陈湾陈欢家门口,将马某哄骗并带至本区流芳老街老服装厂附近的空地处。随后,被告人舒某及“吴波”将马某双手控制,被告人陈文涛及陈京武持洋镐钯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后倒地。被告人舒某又对其扇耳光多次,后与被告人陈文涛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2014年2月7日、同年2月27日,被告人舒某、陈文涛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5日,陈京武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马世勇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对被告人舒某、陈文涛及陈京武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破案经过;2、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及收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对案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16时许,陈京武(已起诉)以马某与其妻赌博对其妻作弊,教训马某为由,邀约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及“吴波”(另案处理)帮忙扯皮。由陈京武驾驶车辆载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及“吴波”到本区流芳老街油坊陈湾陈欢家门口,将马某哄骗上车后带至本区流芳老街老服装厂附近的空地处。随后,陈京武从车上拿出两根洋镐把,将其中一根交给被告人陈文涛,要被告人舒某及“吴波”将马某双手控制,被告人陈文涛和陈京武持洋镐钯对马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后倒地,被告人舒某用手扇马某耳光后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及陈京武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的损伤为急性颅脑损伤,腰1双侧、腰2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2月7日27日,被告人舒某、陈文涛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5日,陈京武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马世勇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对被告人舒某、陈文涛及陈京武的行为均表示谅解。本院对被告人舒某的表现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被告人舒某进行社区矫正监管。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16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马某报案,称在本区流芳老街被陈京武等人带至老服装厂附近将其打伤。2014年2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舒某抓获。同月27日,长沙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武汉火车站发现有一男子形迹可疑,要其出示身份证进行检查。经网上比对确认该男子为在逃人员陈文涛,随即将陈文涛口头传唤到长沙车站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在流芳油坊陈牌场门口,陈京武带着两个年轻人走到我们面前,对我说:“你跟我走”。陈京武旁边的两个人把我带到陈京武的车那里,我坐在副驾驶座位,两个年轻人坐在后排。陈京武开车又上了一人,到流芳老街老服装厂附近的一块空地上,陈京武就让我下车,那三个年轻人也跟着下了车。陈京武从车的后备箱中拿了两根洋镐把,他给一根洋镐把其中一个年轻人,他自己拿了一根。陈京武对另外两个年轻人说:“把他架起来”。那两个人就把我的两只手一架,陈京武和另外一个拿洋镐把的人就开始动手打我全身的关节部位和腰。把我架住的那两个人也在用拳脚打,打了二十分钟左右。打完了就说:“三天之内,必须给我五万元钱”。然后他们就走了,我就报了警,然后到医院去了。3、同案犯陈京武的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老婆刘青说和马某一起赌博输了几万元,怀疑马某作弊。有一次我问马某是不是赌博哄我老婆的钱,他说没有,然后我和他发生了争执,我就准备找个机会教训一下他。2013年7月中旬某天,我在佛祖邻综合市场门口碰到波波(吴波)和陈文涛,我就跟他们说马某作弊哄我老婆钱的事情,并喊他们跟我一起去找马某谈一下。我开车带着他们在佛祖岭a区门口碰到了舒某,我喊他上车。我们在油坊陈湾一个玩牌九的地方找到了马某,我叫他上车。马某上车后,我们从高新六路出来,然后到了“百姓小吃”门口的空地上。我问他赌博作弊的事情,他还是不承认,我和陈文涛一人拿了一根洋镐把,我拿洋镐把打了他的背部,陈文涛好像也是打的背部。当时打他的时候还问了他是否作弊,马某怎么回答的我不记得了,打了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后来听说舒某和陈文涛被公安抓了,我很后悔,想投案。我和马某达成了赔偿5万元的协议,他不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谅解了我的行为。4、法医司法鉴定,证明:被鉴定人马某主要损伤为:急性颅脑损伤,腰1双侧、腰2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5、对案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舒某将民警带至本区流芳老街油坊陈湾陈欢家门口,指出这是2013年7月14日16时许,陈京武开车将马某带走的地方。被告人舒某将民警带至本区流芳老街老服装厂附近的空地,指出这是2013年7月14日16时许,其受陈京武邀约打伤马某的现场。被告人陈文涛将民警带至本区流芳邬家村油坊陈湾附近的空地,指出这是2013年7月14日16时许,其受陈京武邀约打伤马某的现场。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辨认人马某从公安机关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经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陈文涛)就是2013年7月14日16时许,在本区流芳老街老服装厂附近的空地持洋镐把将其打伤的那个人。辨认人马某从公安机关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经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陈京武)就是2013年7月14日16时许,在本区流芳老街老服装厂附近的空地带头并持洋镐把将其打伤的那个人。辨认人马某从公安机关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经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舒某)就是2013年7月14日16时许,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老街老服装厂附近的空地用拳脚将其打伤的那个人。7、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陈京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马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马某自愿放弃其他民事赔偿要求,并表示自愿放弃对陈京武、舒某、陈文涛刑事责任的追究。被害人马某已收到陈京武、舒某、陈文涛赔偿款共计人民币五万元。8、本院(2012)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文涛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26日刑满释放。9、本院对被告人舒某的表现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被告人舒某进行社区矫正监管。10、被告人陈文涛的供述:2013年7月某日中午,陈京武碰到我说:“马某弹我媳妇的棉花(作弊),我们去找他”。当天17点左右,陈京武开着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过来,我上车后看到马某坐在车前排座位上,我和舒某、吴波坐在后排座位。陈京武开车,并问马某是不是和他老婆赌博作弊了?马某说没有。陈京武将车子调头开到“百姓小吃”餐馆对面的一块空地上。下车后,陈京武递给了我一根洋镐把,他自己拿了一根洋镐把。陈京武叫舒某和吴波将马某的两个胳膊抓住,陈京武拿洋镐把打马某的腰部,我用洋镐把打马某的腿,问马某:“是不是作弊了”?我们把他打倒在地上,舒某打了他几巴掌,吴波只在站在旁边架着他。感觉打得差不多了,陈京武开车我们离开了。2014年2月27日12时许,被长沙铁路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抓获,将我带到长沙铁路公安局车站派出所讯问,后羁押在长沙铁路看守所。2014年3月4日,同心派出所民警将我从长沙铁路看守所提回。11、被告人舒某的供述:2014年7月14日17点左右,我在佛祖岭b区门口,陈京武开一辆黑色轿车让我上车,说要我跟他去扯皮,我同意了。陈京武在路上说找马某有事。陈京武把车开到油坊陈湾陈欢家门口看到了马某,跟马某说:我找你有事。马某就跟我们上车,陈京武在路上问马某“我媳妇的机子你盘了没有”?马某说:“我没有盘”。陈京武将车子开到油坊陈“百姓小吃”边练车的空地上。陈京武和陈文涛从车子后备箱拿了两根洋镐把,陈京武要马某跪着,我和“波波”上去将马某的左右手抓住,陈京武和陈文涛用洋镐把往他身上打,马某坐在地上喊受不了了。陈京武和陈文涛继续用洋镐把捅他,我最后扇了他两耳光,后来我们就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受陈京武邀约后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陈文涛、舒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区分主从犯,应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文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文涛、舒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对被告人舒某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被告人舒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二、被告人舒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遇杰审判员黄桂武人民陪审员何承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许钟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