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鸿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聿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鸿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宿迁市聿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90号原告宿迁市鸿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迟晓静。委托代理人杨小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聿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学府商业街****/div>法定代表人,王聿振。委托代理人孙球、李小勇,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鸿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聿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鸿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聿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