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金权与南京中升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权,南京中升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王金权。委托代理人徐宏兵、吴士国,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升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黄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爱萍,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权与被告南京中升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金权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权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 娟审 判 员 蒋维忠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