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与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71号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中心店科技工业园区恒达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城,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长留,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6元,减半收取5798元,诉讼保全费4418元,共计10216元,由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孙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毕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