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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与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71号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中心店科技工业园区恒达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城,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长留,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6元,减半收取5798元,诉讼保全费4418元,共计10216元,由原告山东容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孙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毕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