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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艺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艺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97号法定代表人:丁元军,经理。被告:山东艺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工商所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婷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艺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