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经开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丁文及楼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七格小区259号被害人杨某家中,在一楼客厅茶几上窃得被害人杨某的公文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040元及银行卡等物。2014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赃款人民币130元。该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4000元,获得被害人杨某谅解。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款被追回,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希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