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荆门市坝冶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海事证据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53号请求人:荆门市坝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0977-5。法定代表人:李长美,总经理。被请求人: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临江路64号。本院在审理请求人荆门市坝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并向请求人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