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华,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闵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109-1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华。被执行人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闵发东。郭永华与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闵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03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借款10万元,如逾期不还将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闵发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因该房地产此前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款达千万以上,本案标的较小,暂不宜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商初字第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粘 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汶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