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0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驾驶浙b×××××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浙江省宁海县开往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11时23分许,当车途经沿海中线52km+547m处(本市松岙镇)时,被告人曹某因超载、疏忽大意、未注意前方车辆动态等原因,致车头右侧与被害人裘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被害人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自行车上乘坐的被害人任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奉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曹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单某、卓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复印件、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单、人口信息表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已协商解决,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曹某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庄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