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希良、王永兰、张庆杰与新乡成光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良、王永兰、张庆杰,新乡成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张希良、王永兰、张庆杰被执行人:新乡成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该案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