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井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00071号原告井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诉被告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