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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素玲与薛维根、邓海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玲,薛维根,邓海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孟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王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张素玲。委托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维根。被告邓海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忠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献立,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育恒、周兴庆,该公司员工。被告孟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朱徐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钢、邓勇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驰。原告张素玲诉被告薛维根、邓海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孟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王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及被告王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素玲负担。审 判 长  包小琴人民陪审员  严 威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