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孔伟丽与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丽,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34号起诉人孔伟丽,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东光村***号。被诉人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稽山桥下。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董事长。2014年12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孔伟丽邮寄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诉人支付因违法未与起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与起诉人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672.35元,由被诉人与起诉人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收件后,暂作诉前登记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由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7日受理,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孔伟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薇人民陪审员 龚乾余人民陪审员 高国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