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满城县人。被告门某,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满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滑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