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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满城县人。被告门某,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满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滑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