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仓嘉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胡春霞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0号本院2015年1月29日对上诉人北京中仓嘉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春霞、胡朝娣、李凤玲、刘会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3行中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1250号”应更正为“(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0号”。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魏志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