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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8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898-2号原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11号楼74单元3-5号房。法定代表人:商爱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露,公司员工。被告: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37元,减半收取9,5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合计14,568.5元,由原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