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与张金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张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国裕。被执行人张金旺,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与张金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6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