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袁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