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安徽省利辛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于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新滘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焦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1.1mg/100mL。认为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项英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庆波何兴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