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汤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小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