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胡忠旺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忠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368号罪犯胡忠旺,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2日作出(2001)承市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忠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以(2001)冀刑一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以(2004)冀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2010年1月29日、2012年7月11日以(2007)承刑执字第529号、(2010)承刑执字第194号、(2012)承刑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忠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忠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91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忠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忠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