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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秦光炳与冉某甲,冉某乙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冉某甲,冉某乙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被告冉某甲,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冉某乙,男,汉族,2001年11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冉某甲,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系冉某乙养父。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冉某甲、冉某乙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因被告冉某甲已作出赔偿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华希